(2017)川03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上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上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259号罪犯唐上真,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2日作出(2005)内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上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川刑复字第278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1月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唐上真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唐上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上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已履行原判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但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和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上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上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4年7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