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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炳连、巫震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炳连,巫震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许炳连,女,汉族,万载县人,退休工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巫震鼎,男,汉族,万载县人,职工,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2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巫震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巫震鼎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许炳连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日开始按每年2400元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9日开始按每年1000元利息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94元,执行费37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巫震鼎有房产登记,但所登记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变现,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2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