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6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敏申请执行付艳文、张宝库、张慧、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付艳文,张宝库,张慧,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6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一百综合楼。身份证号:232128195503240225。委托代理人邢坤,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通河县通河县长安街。身份证号:23212819550207021X。被执行人付艳文,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通河县通通河镇长安街。身份证号:232128195711110249。被执行人张宝库,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通通河镇长安街。身份证号:230128196103120817。被执行人张慧,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新建街。身份证号:232128198309210026。被执行人张斌,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富强街。身份证号:232128198004080216。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敏申请执行付艳文、张宝库、张慧、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164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艳文、张宝库、张慧、张斌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宝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