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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炳焕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69号罪犯陈炳焕,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炳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炳焕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及赃款人民币76677元、新加坡币13000元(已退还人民币20929元)、监控主机1台、黄金戒指8枚、黄金手链2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对、耳环1对、软盒南京牌香烟3包、耐克牌运动鞋1双、雪茄烟3支,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陈炳焕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5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炳焕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9日以(2015)泉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炳焕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542分,表扬4次。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炳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炳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