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贵有与刘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有,刘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535号原告:陈贵有,男,1961年6月24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陈小光,男,1984年10月14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刘贺,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陈贵有与被告刘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贵有诉称:原告父亲承包村里0.2公顷林地,父亲死后该林地由原告经营。在此期间该林地被被告刘贺侵占。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0.2公顷林地经营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刘贺后不能提供被告刘贺的身份信息,经查,原告是与刘玉林之间存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原告以刘贺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主体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贵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