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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汝旺与张宝福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汝旺,王岩,张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2017)鲁1482财保541-1号申请人:李汝旺,男,199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岩被申请人:张宝福,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申请人李汝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岩、张宝福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建华以自己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00.00元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李建华以自己在中国建设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000.00元,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