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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裴须、裴广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裴须,裴广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2259号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北工业园区一号路与S102路交叉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724874757。法定代表人:陈宝洪,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裴须,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裴广占,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汝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旺鼎建设公司)与被告裴须、裴广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被告裴须、裴广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裴须、裴广占支付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商砼款71324元及利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裴须、裴广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裴须、裴广占承包扶沟县芦义沟改造工程期间由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向其工地供应商砼(混凝土)。2016年6月12日,裴须、裴广占向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出具一张欠条“今欠旺鼎商砼公司商砼款69454元。芦义沟工程裴广占、裴须。16年6月12日。”。2016年8月4日,因工程扫尾需要商砼,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又向裴须、裴广占承包工地供应商砼,裴须又出具一张欠条“今欠旺鼎商砼公司料款1872元。欠款人裴须。2016年8月4日。”。后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多次与裴须、裴广占联系,裴须、裴广占均以工程款不到位为由拒不支付商砼款。河南旺鼎建设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被告裴须、裴广占辩称,1、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公司漏列被告,应追加工程发包方扶沟县水利局和工程承包方周口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提交书面追加被告申请书一份;2、由于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自身原因,资金不到位和外围村民的阻挡,致使工程停止无法施工,工程款不予结算,被告投入的无法收回,是导致本案欠款无法支付的主要原因。当时河南旺鼎建设公司答应给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河南旺鼎建设公司不出发票,应扣除欠款13%的税费。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被告裴须、裴广占作为合伙人,共同承包扶沟县芦义沟改造工程。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向裴须、裴广占所承包的工地供应商砼。2016年6月12日,裴须、裴广占向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出具一张欠条“今欠旺鼎商砼公司商砼款69454元大写陆万玖仟肆佰元整芦义沟工程裴广占、裴须41042819670912239916年6月12号”。2016年8月4日,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又向裴须、裴广占承包工地供应商砼,被告裴须又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到旺鼎商砼公司料款1872元(大写:壹仟捌佰柒拾贰元整)欠款人:裴须2016年8月4号”。后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多次与被告裴须、裴广占联系,被告裴须、裴广占均以工程款不到位为由拒不支付商砼款,河南旺鼎建设公司也未向裴须、裴广占出具发票。河南旺鼎建设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公司与被告裴须、裴广占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向裴须、裴广占所承包的工程提供商砼后,裴须、裴广占作为工程合伙人,裴须、裴广占共同或者裴须一人向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出具欠条,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该合同自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河南旺鼎建设公司与裴须、裴广占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河南旺鼎建设公司依约定向裴须、裴广占所承包的工程提供商砼,裴须、裴广占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裴须、裴广占向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说明其认可欠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商砼款71326元的事实。故河南旺鼎建设公司要求裴须、裴广占偿还商砼款7132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所欠商砼款的利息,故对河南旺鼎建设公司要求利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所欠商砼款的还款期限,经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催告后,裴须、裴广占仍不支付,裴须、裴广占应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裴须、裴广占辩称支付商砼款时扣除13%的税费,没有提交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裴须、裴广占向河南旺鼎建设公司支付商砼款时,裴须、裴广要求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出具发票,河南旺鼎建设公司应向裴须、裴广占出具发票。裴须、裴广占申请追加周口市扶沟县水利局和周口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因周口市扶沟县水利局和周口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商砼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且裴须、裴广占未能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对追加共同被告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本院对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公司要求被告裴须、裴广占支付其商砼款7132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8月7日起至本金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须、裴广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款7132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8月7日起至本金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2元,由被告裴须、裴广占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时一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晓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