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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东营开发区海德林纳商行与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开发区海德林纳商行,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293号原告:东营开发区海德林纳商行。住所地:东营区惠州路**号*幢**号。经营者:刘炳花,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4487H。法定代表人:王庆水,总经理。原告东营开发区海德林纳商行与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5日立案。原告东营开发区海德林纳商行于2017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开发区海德林纳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