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云笙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恢20号被执行人:张云笙,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工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天地坝镇南街221号2栋7号,身份证号码:513430196801170019。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张云笙罚金刑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云笙委托张明源已经向本院主动缴纳了4000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196号刑事��定书有关张云笙罚金4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