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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云笙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恢20号被执行人:张云笙,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工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天地坝镇南街221号2栋7号,身份证号码:513430196801170019。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张云笙罚金刑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云笙委托张明源已经向本院主动缴纳了4000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196号刑事��定书有关张云笙罚金4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