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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华与李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李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287号原告:王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李海荣,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华与被告李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海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7年6月9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未还款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本案因此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华借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原告王华预交,已减半计算),由被告李海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思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