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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红涛、刘少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涛,刘少宣,张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933号申请执行人姜红涛,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少宣,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张志杰,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姜红涛与刘少宣、张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文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