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王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王世平,刘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世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其美,女,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王世平、刘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0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世平、刘其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世平、刘其美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0元、执行费358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