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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刘启来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冬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龙山支行,刘启来,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5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冬梅,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龙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甲40号。主要负责人:杜杰,行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启来,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北京平谷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1条3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再审申请人张冬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龙山支行、刘启来、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冬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冬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冬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翟玉明代理审判员  申友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国芳书 记 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