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行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33恽浩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恽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行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恽浩平,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恽浩平因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苏0412行初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恽浩平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向恽浩平提供的材料,是伪造虚假的2003年度第5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恽浩平���求提供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用土地方案三种方案的原件材料,经省政府批准的文号原件,必须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出庭提供省政府批准原始文件及文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拆迁许可证原件。恽浩平对2005年的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不服。因被诉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主导的拆迁行为,系非法拆迁,致恽浩平无法安居乐业,对恽浩平实施非法关押,恽浩平起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有明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要求法院依法审查,支持恽浩平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武(依)[2016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恽浩平依法不予认可[2003]城镇建设能用地的通知;2.诉讼费用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恽浩平的起诉,不属于该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恽浩平的起诉不予立案。恽浩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12行初61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原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恽浩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刘 蕾审 判 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戴 强书 记 员 恽妍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