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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永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永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张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754号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天津永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1188号。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鲤鱼门路综合服务中心510号。被执行人张炳泉,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民二庭与被执行人天津永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张炳泉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二庭于2017年3月1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2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