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燕与李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高燕,女,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李冬,男,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高燕与李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黑090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0117.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冬已将案件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高燕自愿撤销对该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