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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燕与李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高燕,女,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李冬,男,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高燕与李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黑090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0117.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冬已将案件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高燕自愿撤销对该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