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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兴与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兴,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896号原告:蔡兴,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30岁,汉族号码421121198702102013,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青山区和平科技公寓,法定代表人:齐文彦被告:陈利平,男,1972年3月7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420124197203070057,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南街1号(506路公交终点站),法定代表人:王庆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兴与被告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轶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