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吉宁、程桂香与王晓军、高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吉宁,程桂香,王晓军,高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周吉宁,男,1959年6月3日出生,现住大连市。申请执行人:程桂香,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晓军,男,1969年4月3日出生,现住金州市。被执行人:高琳,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现住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周吉宁、程桂香与被执行人王晓军、高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下达了(2017)辽0283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货款886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12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高琳银行账户。经��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