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984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武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骊410822198611173512,住博爱县。原告吴某与被告武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