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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984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武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骊410822198611173512,住博爱县。原告吴某与被告武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