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2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人民法院、卢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人民法院,卢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被执行人:卢威,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临海市人民法院与卢威非法经营罪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卢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朱宝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