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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波、邹朱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邹朱生,宜春市翔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建国,胡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徐波,男,1982年4月28日,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邹朱生,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翔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33897409。法定代表人:袁文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建国,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胡安平,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波、邹朱生与被执行人宜春市翔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建国、胡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袁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宜春市翔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建国、胡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春市翔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建国、胡安平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春市翔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建国、胡安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3192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