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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2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曾慧昌、何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慧昌,何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24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廖承文,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被申请人:曾慧昌,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宁都县,现住江西省兴国县。被申请人:何小莉,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宁都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廖承文与被申请人曾慧昌、何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赣0732民初240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曾慧昌所有的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梅窖镇XXX果园【证号:兴国县果经字第XXX号】一处,以及廖承文提供的担保财产,其所有的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XXX【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兴国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产一处。廖承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廖承文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曾慧昌所有的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梅窖镇XXX果园【证号:兴国县果经字第XXX号】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廖承文提供的担保财产,其所有的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XXX【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兴国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