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来安县水口光明钢管扣件租赁站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国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水口光明钢管扣件租赁站,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国辉,周金林,上海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剑波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474号原告:来安县水口光明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南大街。经营者:沈其春,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春,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国辉,男,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水,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林,男,195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上海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爱辉路201号3幢3043室。法定代表人:瞿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男,该公司员工。第三人:蔡剑波,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来安县水口光明钢管扣件租赁站(以下简称来安光明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集团公司)、方国辉、周金林、第三人上海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喜顺公司)、蔡剑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来安光明钢管租赁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来安光明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水口光明钢管扣件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0354元,减半收取计5177元,由原告来安县水口光明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马海青人民陪审员 李友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