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诉被告孟兆平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孟兆平,宫学刚,刘好名,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4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红旗街道。负责人:栾振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该行员工。被告:孟兆平,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虎林市东方红镇。被告:宫学刚,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刘好名,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虎林市东方红镇阿东村(现下落不明)。被告:宋仁官,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虎林市阿北乡阿东村新发屯。被告:杨长青,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虎林市信合楼。被告:刘丽彦��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虎林市信合楼。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虎林支行)与被告孟兆平、宫学刚、刘好名、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虎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好名经公告传唤、被告孟兆平、宫学刚、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虎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孟兆平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38366.53元及逾期的所有利息及罚息,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止,同时要求宫学刚、刘好名、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孟兆平、宫学刚、刘好名、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承担诉讼中的一切费用。诉讼中,邮储银行虎林支行明确诉讼请求:拖欠贷款本金38366.53元,利息8077.4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7日),本息共计46444.01元。2017年8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38366.53元,逾期年利率15.444%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孟兆平系虎林市东方红镇阿东村种植户,2015年因种地需求在邮储银行虎林支行申请贷款,并找来宫学刚、刘好名共同组成联保小组,于2015年4月6日与邮储银行虎林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联保小组各个成员的偿债能力,被告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又与邮储银行虎林支行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补充协议书,自愿作为其担保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孟兆平贷款金额为150000元,期限12个月(从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6日),年利率11.88%,同时约定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偿还贷款本息。在邮储银行虎林支行将贷款发放后,孟兆平并没有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2016年4月6日偿还部分本金71633.47元、利息17868.82元;2016年5月31日偿还本金40000元),从2016年4月7日起开始逾期。经多次催缴,孟兆平等人均以暂时无钱还款为由拖欠,故邮储银行虎林支行诉讼至法院。孟兆平、宫学刚、刘好名、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邮储银行虎林支行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证明孟兆平、刘好名、宫学刚联保的事实,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据及放款单各1份,证明孟兆���贷款的金额及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证据三、交易明细1份,证明邮储银行虎林支行放款给孟兆平的事实。证据四、补充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自愿作为担保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孟兆平、宫学刚、刘好名因种地需要,于2015年4月6日在邮储银行虎林支行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小组其他成员在邮储银行虎林支行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期内年利率为11.88%,逾期还款要在原利息基础上加收30%罚息,逾期年利率为15.444%,同时约定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偿还贷款本��。为了提高联保小组各个成员的偿债能力,2015年3月31日,被告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与邮储银行虎林支行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补充协议书,自愿作为担保人,对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孟兆平在邮储银行虎林支行借款150000元,此款于2015年4月6日转到孟兆平帐户中。2016年4月6日,孟兆平偿还本金71633.47元、利息17868.82元、2016年5月31日偿还本金40000元。截止2017年8月7日,孟兆平尚欠贷款本息共计46444.01元。本院认为,孟兆平、宫学刚、刘好名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邮储银行虎林支行借款,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自愿担保,并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农户联保贷款补充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孟兆平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孟兆平已经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予扣除。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应当对借款人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孟兆平、宫学刚、刘好名、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权利。综上所述,邮储银行虎林支行要求孟兆平、宫学刚、刘好名、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兆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借款本金38366.53元,利息8077.4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7日),本息共计46444.01元;并自2017年8月8日起,按本金38366.53元、年利率15.444%计算给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宫学刚、刘好名、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孟兆平、宫学刚、刘好名、宋仁官、杨长青、刘丽彦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已预付,六被告在给付上述借款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兰审 判 员 高孝朋人民陪审员 王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