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守妹、福建尚诚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妹,福建尚诚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汉秋,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陈守妹,女,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福、薛烨楠,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尚诚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8号中亭街改造利业苑连体部分3层157店面,组织机构代码:31078099-7。法定代表人:徐汉秋。被执行人:徐汉秋,女,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陈芳,女,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守妹与被执行人福建尚诚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汉秋、陈芳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尚诚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汉秋、陈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守妹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