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新农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新农农业有限公司,福安市双峰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斯坦福电机有限公司,福建乐家乐电子有限公司,林振华,林红,林彩云,陈清华,缪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龚达元。被执行人:福安市新农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振华。被执行人:福安市双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彩云。被执行人:福安市斯坦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清华。被执行人:福建乐家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缪进。被执行人:林振华,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红,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彩云,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清华,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进,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新农农业有限公司、福安市双峰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斯坦福电机有限公司、福建乐家乐电子有限公司、林振华、林红、林彩云、陈清华、缪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