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天佑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天佑城实业有限公司,陈泽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70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佑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伍锦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荣,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佑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陈泽荣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泽荣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佑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泽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8.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佑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