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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桂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桂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297号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乌兰小区A2一层。法定代表人:程海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张桂芹,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和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