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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杜江,张云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399号。负责人:谭兆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江,男,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云娇,女,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申请执行杜江、张云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保字第205.215.216.2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13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江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路623号抚河西堤北栋3单元602-702室(第6层)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对被执行人杜江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路623号抚河西堤北栋3单元602-702室(第6层)房产的第二次拍卖公告,并于2017年8月26日10时至2017年8月27日10时(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买受人陈有财(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Q3710于2017年8月26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路623号抚河西堤北栋3单元602-702室(第6层)住宅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1454872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已交清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路623号抚河西堤北栋3单元602-702室(第6层)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西桃民保字第205.215.216.217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路623号抚河西堤北栋3单元602-702室(第6层)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有财(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有财(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伏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