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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继琴、卢月霞、李金择、李淑梅、宋春兰、王远琴、宋殿军、宋殿起、王乃昌与王永刚、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琴,卢月霞,李金择,李淑梅,宋春兰,王远琴,宋殿军,宋殿起,王乃昌,王永刚,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琴,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卢月霞,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申请执行人李金择,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李淑梅,女,1989年1月9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宋春兰,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王远琴,女,1955年1月14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宋殿军,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宋殿起,男,1971年6月9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王乃昌,男,1936年7月24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海霞,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王继琴、卢月霞、李金择、李淑梅、宋春兰、王远琴、宋殿军、宋殿起、王乃昌与王永刚、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申请执行人拒不垫付评估拍卖费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能处置,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