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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周夏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周夏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25号一层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5836404-2。负责人:彭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林荫娣,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夏旋,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与周夏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周夏旋名下的闽D×××××号车辆,因未实际查扣,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周夏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的债权为本金129237.72元、利息7061.67元及逾期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谢源成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