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国礼与焦作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三分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礼,焦作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三分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123号原告:韩国礼,男,193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娟,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原告的孙女)。被告:焦作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三分厂,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恒基大厦*楼。负责人:邓利强。原告韩国礼与被告焦作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三分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韩国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国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