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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宽荣与田志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宽荣,田志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881号原告:李宽荣,女,194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欣,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志刚,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宽荣与被告田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宽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宽荣负担。审判员  刘春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