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宽荣与田志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宽荣,田志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881号原告:李宽荣,女,194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欣,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志刚,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宽荣与被告田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宽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宽荣负担。审判员 刘春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