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邵某,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生,农民,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朝鲜族,1970年11月29日生,农民,现已出国。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7)吉2424执252号,申请执行内容为:将共同财产位于汪清县天桥岭镇向阳街房屋(房屋证号为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T54**号,所有权人为邵某,共有人为张某)过户至邵某单独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8日向汪清县天桥岭镇房产所送达了过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邵某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徐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