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明弟、仙居县台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明弟,仙居县台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应明弟,男,1945年1月2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仙居县台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环城南路290号,组织机构代码:762522067。法定代表人陈远德。被执行人应光达,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民初1866号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应光达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0×××#1内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应光达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0×××#1内的存款人民币155275.95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应光达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88内的存款人民币155275.95元。四、冻结被执行人应光达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0×××#1内的存款人民币155275.95元。五、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