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经销有限公司与赵海萍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经销有限公司,赵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万通药业集团经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海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万通药业集团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萍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它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