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与安徽科蓝特铝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安徽科蓝特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22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龙宏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科蓝特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雷忠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安徽科蓝特铝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 东 生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张学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雅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