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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劳珍贤、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劳珍贤,陈某,曾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461号原告:黄某,男,200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法定代理人:黄某,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系黄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岑某,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系黄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冲香,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珍贤,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锋,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200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系陈某之父。法定代理人:曾某,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系陈某之母。被告:陈某,基本情况如前所述。被告:曾某,基本情况如前所述。原告黄某与被告劳珍贤、陈某、陈某、曾某生命权、健身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审 判 员 陈锦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庞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