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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唐国平、易晓蓉、何忠伟、邱趾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唐国平,易晓蓉,何忠伟,邱趾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661号。负责人宋建林,行长。被执行人唐国平,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易晓蓉,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何忠伟,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邱趾茂,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国平、易晓蓉、何忠伟、邱趾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国平、易晓蓉、何忠伟、邱趾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国平、易晓蓉、何忠伟、邱趾茂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36969.6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5元、执行费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国平、易晓蓉、何忠伟、邱趾茂的银行存款55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