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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32号原告:范某,不识字,现住徽县。被告:尹某,住徽县。原告范某与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