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32号原告:范某,不识字,现住徽县。被告:尹某,住徽县。原告范某与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