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雷敏与吴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敏,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雷敏,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执行人吴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敏与被执行人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493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吴昊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99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13968元。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因被执行人户籍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本院依法委托东台市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房产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3个银行账户(银行存款仅人民币200余元)。另查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2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