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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余善合与刘诗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善合,刘诗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余善合,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刘诗贯,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住商城县。余善合申请执行刘诗贯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善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余善合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524民初82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