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民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与赵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赵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史雪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锦,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生,个体,住青海省湟源县。上诉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7)青2891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416元,减半收取17208元,由上诉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公 保审 判 员  巴学农审 判 员  樊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