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刑初85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潍坊市坊子区。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鞠天敬,山东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鞠天敬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0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7月19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鲁V×××××号牌白色轿车沿高密昌安大道���南向北行驶至宏展纺织厂东侧时,与自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郭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郭某当场死亡。经查证后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审理中,鲁V×××××号牌轿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408000元;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0元,自行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夏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查(破)获经过,110接警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表,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禹州市范坡镇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协议书、谅解协议书,收到条,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海青人民陪审员 王文善人民陪审员 蔡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