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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艳与贺军、董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贺军,董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747号申请执���人:陈艳。被执行人:贺军。被执行人:董艳(贺军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艳与被执行人贺军、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3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贺军、董艳夫妻共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龙山胜景广场花园1栋4单元502室。(预告登记号:2xxxxx0),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全照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