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执5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单永长、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永长,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单永长,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王春艳,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昌黎县。本院在执行单永长与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委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被执行人的冀C×××××号马自达6牌汽车。2017年8月24日,吴小乐(身份证号码)以67792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冀C×××××号马自达6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吴小乐。二、买受人吴小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和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