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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希臣、郭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希臣,郭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希臣,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英,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保生,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希臣因与被上诉人郭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0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李希臣称本案所涉及的30000元借条,经过本人仔细辨认,不是李希臣本人所写,申请对该借条进行鉴定,并且称偿还30000元时,将款还给了郭保生的大儿子(小杰),一审法院对于该事实应予查明。郭保生称李希臣做生意向自己借款40000元,该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如果约定利息,利息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支付过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0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希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郭保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宋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