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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艾书金、吴成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艾书金,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成华,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艾书金与吴成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艾书金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2137号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