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复来与李紫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复来,李紫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2131号原告:赵复来,男,194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李紫婷,女,199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赵复来与被告李紫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复来到庭参加诉讼,被��李紫婷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复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其亲属拓展业务且效益很好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保证将如期归还。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15年5月17日向被告银行卡上汇入人民币三万元整。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至今,还款期限已逾期数月,被告仍然下落不明,拒不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李紫婷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7日,被告以其亲属拓展业务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借给被告30000元。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2017年初还款,未约定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原件、银行无折现金存款凭证原件以及原告赵复来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30000元,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利息应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紫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复来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借��本金3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紫婷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玉林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思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