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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57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籍贯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9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被控犯盗窃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6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59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湖北省麻城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附近,采取套锁的手段将何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680元的“五羊-本田”盗走。2、2016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伙同龚赢(另案处理)窜至本区前川街香域华府小区6栋2单元楼道内,采取上述手段将汪某喜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3、2017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本区前川街彭家田还建楼7栋3单元楼梯间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罗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奇蕾”牌电动车盗走。4、2017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本区前川街盛世学府3-4栋1单元楼道内,采取上述手段将陈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2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5、2017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本区前川街江北第一府东苑停车棚内,采取上述手段将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10元的“欧派”牌电动车盗走。6、2017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湖北省麻城市荣新世纪锦城5栋2单元楼到处,采取上述手段将凌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铃木”牌摩托车,后销赃获款人民币900元盗走。综上,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作案六次,盗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的作案工具起子、扳手、锥子等工具13件、头盔1个、钥匙2把及赃款人民币900元(均为随案移交)。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何秋萍、汪耀喜、罗玉芹、陈慧娟、李长征、凌能普的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查获经过、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单独及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黄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其犯罪所得依法应责令其退赔。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人民币12,150元,发还被害人。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起子、扳手、锥子等工具13件、头盔1个、钥匙2把及赃款人民币900元,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